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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晨邦抵押贷款陷进有哪些合同陷阱及避开法则

来源:长沙贷款日期:2023-09-01 22:49:35
长沙晨邦抵押贷款陷进有哪些合同陷阱及避开法则

房屋二次抵押贷款陷阱有哪些房屋二次抵押贷款条件是什么

房屋二次抵押贷款陷阱有哪些

1、贷款利率高的陷进

住房二次抵押贷款因为银行或小额贷款机构所承担的压力比较大,所以在办理住房二次抵押贷款时,贷款利率都非常高,且贷款利率是按月来计算,一般住房二次抵押贷款每月支付的贷款利率为贷款额度的5%左右。

2、还款过程无协商的陷进

住房二次抵押贷款在还款过程中金融机构要求尤为严格,在还款过程中,一旦还款者不能还款,银行或小贷公司将立即将二次抵押的抵押物进行拍卖,而不会给抵押者协商的机会。因此申请者必须注意还款时间。

3、申请额度不高的陷进

住房二次抵押虽然手续简单,但所能申请到得额度并不高。根据规定,二次抵押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原值减去原贷款的额度,一般情况下,所能申请到得贷款在减去原贷款额度的情况下还会大大折扣。

房屋二次抵押贷款条件是什么

1、能够办理二次抵押贷款的房屋,一般要有比较好的保值、升值空间。因此,房屋的地理位置、周边配套都要好一些。用于办理二次抵押贷款的房屋,必须是现房,而不是期房。

2、借款人的信用要良好,且已有的抵押贷款没有严重逾期记录。借款人必须要有稳定的收入,可以保证在归还已有贷款的前提下,按时归还新增贷款。

3、一般情况下,可以办理二次抵押贷款的银行与办理首次抵押贷款的银行是一家。有时,银行还会要求借款人按照规定办理保险。办理二次抵押贷款时,往往需要首次贷款已经按时归还了一定的年限,例如中国银行的要求是2年。

汽车贷款有哪些风险和陷阱

车子抵押贷款有什么风险

车子抵押贷款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

一,伴随生活水平的提升,汽车已进入寻常百姓家,汽车的普及率也在逐年递增。因此,很多车主在遭遇资金困难时,车辆抵押贷款,便成为车主筹集资金的其中一种选择。也是借款人将汽车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方式。

二,风险一:交易公司不合规通常贷款多数车主会首选银行,因为正规、合理、安全。但由于汽车具有贬值快,风险高等特性,很多银行不给予受理。导致很多汽车抵押贷款,都流入车贷公司办理。然而市场上的车贷公司不计其数,鱼龙混杂。不少金融中介正是抓住这一漏洞,成立空壳公司到处撒网,欺骗毫无抵押贷款经验的车主,实现高额利润。风险避免:观察车贷公司的成立时间、营业范围。登门造访分析公司规模。营业执照若有相关类目经营范围的车贷公司,都受金融办监控,每个月均需配合例行检查。通过这些辅助判断车贷公司是否合规。

三,风险二:不退还保证金很多车贷公司总是以各种名目,迫使车主缴纳保证金,口头承诺会作退还,一旦结清欠款,就矢口否认收过此费用。风险避免:无论车贷公司收取任何费用,必须要其开具收据证明(盖公章),并且在合同中说明收据项目内容。并保留好收据证明和相关合同。

四,风险三:故意制造逾期不少车贷公司还款时间含糊不清,设置陷阱故意让车主逾期,讹诈逾期费用,并常用处理抵押车作威胁。风险避免:首先,明确还款时间,做到心中有数。其次,看清合同对逾期的处置,一般逾期1-2天不会收取违约金。

长沙晨邦抵押贷款陷进有哪些合同陷阱及避开法则

汽车抵押贷款需要注意哪些不被套路?

押车贷款要注意什么?

1.在大多数汽车抵押中,只有将汽车的相关证件抵押给贷款机构,汽车安装GPS后照常使用,才能获得贷款。所以,在做房贷前,首先要了解车贷是不是为了车,尽量避开想拿车的机构;

2.汽车抵押贷款的资金经常用于短期周转。如果需要长期贷款,不适用以汽车作为贷款抵押;

3.由于汽车抵押产生的费用往往相当高,如果选择周期较长的车辆抵押贷款,如果能提前还款,可以尽早还款。

4.在选择机构时,借款人应尽量选择正规的贷款机构。比如工商注册的银行和小贷公司。在此基础上才能真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出现纠纷,法律是可以解决的。

我在申请贷款房产抵押遇到的四大问题,有什么好的解决方法

一、抵押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

在抵押贷款的实践中,有的银行很注意抵押合同的内容但是忽视了抵押登记的具体要求,以致抵押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样。如银行与甲公司、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银行向甲公司发放贷款若干,由乙公司以其正在建设的两幢写字楼及其所附着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为该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为保证抵押确实有效,银行要求乙公司办理抵押登记,并将乙公司写字楼及附着土地的使用权一并抵押的事项在报纸上予以公告。但事后,银行从乙公司提供的登记文件看,乙公司只将写字楼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登记,而未将两幢写字楼办理抵押登记。此处发生了抵押登记与抵押合同的效力何者优先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以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或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登记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该案中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将乙公司在建的两幢写字楼及其所附着之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但在办理抵押登记中,两幢写字楼未被列入抵押登记的范围。那么合同中有约定而未被登记记载的抵押物是否生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确规定:“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鉴于此,合同项下的有关对在建的两幢写字楼的抵押,因未依法登记而不能产生效力,银行的合同项下拥有的抵押权存在一定问题。另外,从法理来看,土地使用权与其地上附着物应同时抵押。担保法第36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鉴于本案的情况,依法应将该在建写字楼及其所附之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而且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也表露了当事人愿将土地使用权和其在建工程一并抵押的真实意愿。同时,本案中的抵押合同的内容曾在当地日报上予以公告,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公告的作用。据此,银行可主张登记的抵押权的效力应及于其地上建筑物。但该主张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有待法院对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的认定。司法实践中,法院较为注重抵押登记的效力。

二、登记程序不规范

在房产抵押贷款中还有因登记程序不规范引发纠纷的情形。如有一家企业在于银行签订房产抵押合同时,将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厂房和实际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却一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银行。该抵押合同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经过了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买受的。房产登记机构没有慎重审查申请登记材料,在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仅凭抵押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就办理了抵押登记。该登记是在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时候办理的,该办法明确规定:以集体所有制企业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或地产权证》等文件。在房产登记部门存在疏漏——缺乏《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办理了抵押登记,此种登记的效力是否应该得到肯定?有人认为,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房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应当认定抵押登记有效,抵押合同也应该有效。也有的人认为,法院应该从登记程序不规范的角度审查抵押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从实践操作来看,这种登记程序上存在瑕疵的抵押手续能否得到法院的认可,存在一定的或然性,因为毕竟缺乏明确肯定其有效性的法律规定。倘若抵押登记无效,从而导致抵押合同无效,则必然导致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受损。

三、房产先出租后抵押

房产先出租后抵押,这是房产抵押贷款纠纷中时有发生的欺诈情形。房产所有人先串通第三者,通过合法的形式将房产租赁给第三者,租期较长(例如10年以上),租金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付清。然后,将房产抵押给银行取得贷款。该陷阱的迷惑性在于按常规的抵押物审查方法难于发现抵押物是否出租,法律意识不强的信贷员即使发现也未必能识别其中所蕴藏的风险,抵押登记机关对此项内容通常也不予审查。出租的房产用于抵押的风险性在于,当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而金融机构实现抵押权时,即使抵押权实现,金融机构在房产人与第三者约定的租期内也不能受偿分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明确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这意味着,抵押权实现后,抵押人(原房屋产权人)与第三者签订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无论是银行还是其他的受让人取得抵押房屋的产权,都不能自行与租赁人解除或变更合同,如果此时租金已经一次性付清或租金明显偏低的话,房产的价值肯定要大打折扣,其对银行贷款也就很难谈得上保障性。

四、以未结清建设工程款的房产抵押

以未结清建设工程款的房产抵押,或虽工程款已全付,但串通建筑公司出具未结清建设工程款的材料。对于该种欺诈情形,极为容易被贷款银行的业务人员所忽视。因为有抵押物变卖款项“优先受偿权”,人们通常认为房产抵押了就相当于进了保险柜,这一认识是相当危险的。因为拖欠工程款也对房屋变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且最关键的是,拖欠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要“优先”于抵押的“优先受偿权”。这正是未结清建设工程款的房产抵押风险之所在。《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购车贷款需要注意什么?有哪些陷阱需要注意?

陷阱一:零预期年化利率购车

零预期年化利率购车,这种促销活动是市面上比较常见的,很多人看到这一优如蠢惠的时候也特别心动,但事实上零预期年化利率购车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实惠,因为它一般只针对限定车型,而且还会有一定的手续费产生,并且参加这一活动后不能再享受其他优惠活动,所以消费者购车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不要冲动行事。

陷阱二:一元车险

王小姐说,逛过车市的人,一定看到过这种促销广告,大家不要以为自己捡到便宜了,实际上一元车险需要附带自行购买的其他商业险种,若再加上其他手续费之类的,总价算下来比一次性全额付款买车的支出要高很多。

陷阱三:贷款合同

签订贷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看看合同中是否有重复收费、附加条件等等,总之要擦亮眼睛,谨防“上当受骗”。

王小姐介绍,除了陷阱之外,申请贷款买车时,很多朋友因为对车贷不熟悉而导致申请贷款失败,而有些朋友即便申请贷款买车成功,也会多花很多冤枉钱。所以,申请贷渣猛陪款买车还要注意几个细节。

认真考虑 上浮车款和贷款预期年化利率

通常情况下,申请贷款买车都会产生贷款预期年化利率,若是免息贷款的话,那么总车款会有一定比例的上浮,现款购车和贷款购车的价格不可能是一样的。在这种情况下,你就要计算上浮的金额有多大,是不是超过了商业贷款购车的贷款预期年化利率总额,若超过了,不妨申请商业车贷,没有超过,则可依申请免息贷款。

申请前仔细阅读保险条款

知唯 贷款购车就意味着你在没有付清银行贷款前,车子是你抵押给银行的,是属于银行的。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一般都会在车贷合同上要求你需要购买一些车险作为贷款的条件。这些保险的保费并不一定完全符合你的要求,甚至可能过高,所以在申请车贷时需要认真阅读相关保险条款,不能忽略这笔开支。

因此,借款人在申请贷款买车前,一定要详细了解相关的贷款条件,尤其是比较容易被忽略的细节,这样才能增加成功获贷的几率。

长沙晨邦抵押贷款陷进有哪些合同陷阱及避开法则

二手车贷款陷阱有哪些

1、“免息”≠“免费”

有些银行二手车贷款推出“免息、零利率”噱头。零利率贷款是指消费者在办理车贷业务时不用支付利息就可以把车贷回家,但在免息的同时会收取手续费、抵押金等费用。在申请二手车贷款时一定要问清楚二手车贷款的手续费等有哪些。

2、贷款合同有“玄机”

有些不仔细的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忽视条款内容,最终误入合同违约陷阱。签订二手车贷款合同时,应注明还款方式为“等额等息还款”,但在银行打印的个人购车贷款明晰上还款方式却变成了“本金递增,利息递减”。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消费者在购车前应仔细查看银行与自己签订的借款合同》和经销商与购车人签订的《购车合同》,了解合同的整体内容,尤其对于利息、月供金额、偿还期限等相关信息。

3、捆绑销售有“猫腻”

在申请二手车贷款时,捆绑销售几乎是常有的事,如,必须通过该公司购买全险、购买精品礼包等,车险可能会按照最高保额购买,并且买足各类附件险来提高保费,完全没有折扣优惠。所以遇到此类情况时一定要引起重视,不要中了捆绑销售的套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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