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32401036 长沙贷款咨询电话
您身边的贷款咨询专家!
所有贷款

长沙房产抵押贷款四大误区

来源:长沙贷款日期:2023-11-18 22:00:09
长沙房产抵押贷款四大误区

房屋抵押贷款存在哪些误区?抵押贷款房屋存在哪些风险?

房屋抵押贷款存在哪些误区?

房屋抵押贷款字面的意思就是房子抵押出去,贷的一定额度的现金。但是不是所有的房子都可以抵押贷款的,以下就是不能贷款的房子。

1、抵押的房子不是自己的

有种感觉房产做了抵押贷款后就不是自己的房产了,哪天真还不上贷款,车易贷将会没收来冲抵贷款。

其实贷款人在进行房产抵押贷款时会将房产的所有权抵押给相关机构,而自己仍然拥有房产的使用权。在贷款结清之后,办理解除抵押后,房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自己。

2、只能抵押自己的房子

大部分人都认为房产抵押贷款只能抵押自己名下的房产,按照我国贷款机构的相关规定,借款人可以用他人名下的房屋作抵押申请贷款,但是必须取得对方的同意,且需要其出具同意抵押承诺书,否则抵押无效。如:子女可以用父母的房产进行抵押贷款,只要征得父母的同意,并且签订同意抵押承诺书就能够进行抵押贷款。

3、上市交易的房产都能抵押

金融机构对房产能够用于抵押做了很多规定,如:房龄大于20年或面积小于50平米的房产不能抵押等等。

抵押贷款房屋存在哪些风险?

1、违约风险

违约风险包括被迫违约和理性违约。被迫违约是指借款人的被动行为,支付能力理论认为导致被迫违约是因为支付能力不足。这说明借款人有还款的意愿,但无还款的能力。理性违约是指借款人主动违约,权益理论认为在完善的资本市场上借款人可仅通过比较其住房中特有的权益与抵押贷款债务的大小,作出违约与否的决策。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资金短存长贷难于变现的风险,流动性是银行保证资产质量的一条重要原则。现如今流动性风险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目前我国的住房贷款主要来源于公积金和储蓄存款,银行吸纳的储蓄存款属于短期存款,一般只有三五年,而住房抵押贷款却属于长期贷款。

3、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是指在国民经济整体水平周而复始的波动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相比其他产业,房地产业对于经济周期具有更高的敏感性。经济扩张时,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市场对房地产的需求量增大,房屋的变现不成问题,银行与个人都对未来充满乐观的预期,银行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数量也急剧增加。

我在申请贷款房产抵押遇到的四大问题,有什么好的解决方法

一、抵押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

在抵押贷款的实践中,有的银行很注意抵押合同的内容但是忽视了抵押登记的具体要求,以致抵押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样。如银行与甲公司、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银行向甲公司发放贷款若干,由乙公司以其正在建设的两幢写字楼及其所附着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为该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为保证抵押确实有效,银行要求乙公司办理抵押登记,并将乙公司写字楼及附着土地的使用权一并抵押的事项在报纸上予以公告。但事后,银行从乙公司提供的登记文件看,乙公司只将写字楼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登记,而未将两幢写字楼办理抵押登记。此处发生了抵押登记与抵押合同的效力何者优先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以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或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登记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该案中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将乙公司在建的两幢写字楼及其所附着之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但在办理抵押登记中,两幢写字楼未被列入抵押登记的范围。那么合同中有约定而未被登记记载的抵押物是否生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确规定:“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鉴于此,合同项下的有关对在建的两幢写字楼的抵押,因未依法登记而不能产生效力,银行的合同项下拥有的抵押权存在一定问题。另外,从法理来看,土地使用权与其地上附着物应同时抵押。担保法第36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鉴于本案的情况,依法应将该在建写字楼及其所附之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而且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也表露了当事人愿将土地使用权和其在建工程一并抵押的真实意愿。同时,本案中的抵押合同的内容曾在当地日报上予以公告,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公告的作用。据此,银行可主张登记的抵押权的效力应及于其地上建筑物。但该主张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有待法院对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的认定。司法实践中,法院较为注重抵押登记的效力。

二、登记程序不规范

在房产抵押贷款中还有因登记程序不规范引发纠纷的情形。如有一家企业在于银行签订房产抵押合同时,将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厂房和实际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却一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银行。该抵押合同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经过了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买受的。房产登记机构没有慎重审查申请登记材料,在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仅凭抵押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就办理了抵押登记。该登记是在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时候办理的,该办法明确规定:以集体所有制企业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或地产权证》等文件。在房产登记部门存在疏漏——缺乏《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办理了抵押登记,此种登记的效力是否应该得到肯定?有人认为,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房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应当认定抵押登记有效,抵押合同也应该有效。也有的人认为,法院应该从登记程序不规范的角度审查抵押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从实践操作来看,这种登记程序上存在瑕疵的抵押手续能否得到法院的认可,存在一定的或然性,因为毕竟缺乏明确肯定其有效性的法律规定。倘若抵押登记无效,从而导致抵押合同无效,则必然导致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受损。

三、房产先出租后抵押

房产先出租后抵押,这是房产抵押贷款纠纷中时有发生的欺诈情形。房产所有人先串通第三者,通过合法的形式将房产租赁给第三者,租期较长(例如10年以上),租金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付清。然后,将房产抵押给银行取得贷款。该陷阱的迷惑性在于按常规的抵押物审查方法难于发现抵押物是否出租,法律意识不强的信贷员即使发现也未必能识别其中所蕴藏的风险,抵押登记机关对此项内容通常也不予审查。出租的房产用于抵押的风险性在于,当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而金融机构实现抵押权时,即使抵押权实现,金融机构在房产人与第三者约定的租期内也不能受偿分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明确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这意味着,抵押权实现后,抵押人(原房屋产权人)与第三者签订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无论是银行还是其他的受让人取得抵押房屋的产权,都不能自行与租赁人解除或变更合同,如果此时租金已经一次性付清或租金明显偏低的话,房产的价值肯定要大打折扣,其对银行贷款也就很难谈得上保障性。

四、以未结清建设工程款的房产抵押

以未结清建设工程款的房产抵押,或虽工程款已全付,但串通建筑公司出具未结清建设工程款的材料。对于该种欺诈情形,极为容易被贷款银行的业务人员所忽视。因为有抵押物变卖款项“优先受偿权”,人们通常认为房产抵押了就相当于进了保险柜,这一认识是相当危险的。因为拖欠工程款也对房屋变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且最关键的是,拖欠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要“优先”于抵押的“优先受偿权”。这正是未结清建设工程款的房产抵押风险之所在。《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长沙房产抵押贷款四大误区

房屋抵押贷款四大注意事项

贷款是我们在需要资金的时候经常用到的一种方式,抵押房屋贷款实际上是指用客户已经拥有可以上市流通的商品房屋用以抵押给银行贷款的品种。区别于二手楼置业贷款和一手楼贷款,在于客户已经拥有房产的所有权,而不是即将拥有。

提示:抵押贷款又分最高限额抵押与传统抵押形式两种,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是有别于传统抵押制度的新抵押制度,它与传统抵押制度相的区别有:

(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为不确定债权;

(2)最高限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通常为将来的债权;

(3)最高限额抵押必须预定最高限额外负担;

(4)最高限额抵押权不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最高限额抵押权虽然比传统抵押权的更具有独立性,但最高额抵押权仍属担保物,其设立方式,效力与传统抵押权并无本质区别。

房产证抵押贷款如何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有哪些误区?

房产证抵押贷款如何办理?

个人房产抵押贷款程序主要包括:签订购房合同、提交申请、银行调研、签署保证合同、预告登记、放贷等。

1、交易双方签署房屋买卖协议,承诺首付、和贷款余款金额。

2、购房人及配偶当面对银行办理贷款,房屋出售人及配偶在场确定。

3、银行对申请贷款展开调查、审核。

4、购房人与银行签署贷款及保证合同。

5、房屋出售人将房屋房产证更名给购房人,房屋出售人往购房人获得首付。

6、购房人与银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或者由别的普通合伙人、法人代表为购房人给予阶段性担保)。

7、银行向房屋出售人帐户放贷。

8、交易双方申请办理房屋物业管理还清,房屋出售人往购房人获得余款。

9、购房人交房,按月还贷(阶段性担保前提下,购房人与银行补领不动产抵押)。

房屋抵押贷款市场会碰到的误区有哪些?

1、认为只有本人名下的房屋才能抵押贷款

有的人因为自己的名下没有任何的房屋,从而放弃了申请房屋抵押贷款的想法。其实不然,根据相关房屋抵押政策规定,你只要在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下,你还是可以申请房屋抵押贷款的。

2、认为可交易的房屋就一定可以抵押贷款

大家都知道,不可交易的房屋是不能抵押贷款的,因为房屋的变现能力不足。那么这样是不是就意味着,可上市交易的肆乱腊房产一定能满足申请条件呢?可事实上,因为各家银行的风控手段不一样,有的对房屋地段较为注重,市中心的房屋受欢迎些;有的对房屋类型颇为看重,商铺、办公楼等一概不收,只接受普通住宅。所以若你提供的抵押房不是“万人迷”,还陪弯真要货比三家,看看谁能与它“看对眼”。

3、认为房屋抵押贷款后不能居住在里面

有的人会认为房屋抵押贷款后,贷款还不上,银行就会拍卖房屋来抵债,其实不然,房屋拍卖的时间怎么也得1年左右才能完成。具体说来,逾期还款达到半年左右的时点,银行才会放弃催款,向法院提起房屋拍卖的诉讼请求,而从提起诉讼到法院受审,又是一个半年的等待。所以只要在房屋拍卖前,借款人将所欠月供及利息还清,基本上你便能打赢房屋保卫战。

以上就是长沙贷款网为大家介绍的长沙房产抵押贷款四大误区的全部内容,如果大家还有相关贷款融资问题,欢迎咨询!

免责声明:《长沙房产抵押贷款四大误区》 文章内容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 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或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