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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产抵押贷款被拒,应该如何应对,长沙晨邦一起了解一下

来源:长沙贷款日期:2023-07-30 19:19:21
办理房产抵押贷款被拒,应该如何应对,长沙晨邦一起了解一下

房屋抵押贷款申请被拒该怎么办?

申请房屋抵押贷款被拒绝该怎么办?

买房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很多问题,比如房屋抵押贷款的申请被银行拒绝。如果真的遇到这个情况,应该怎么办呢?你可结合自身情况对号寻找适合你的良方。

准备齐全的申请材料

准备齐全的申请材料,可以让银行产生安全感,从而放心把钱借给你。倘若你是因为资料准备不齐全等因素被拒,可直将资料准备齐全后再申请。

更换贷款银行

由于各家银行风控手段有所不同,因此在申请条件上做出的要求也会不尽相同。所以借款人如果个人资质不是过为堪忧的话,可向多家银行尝试申请贷款。

到贷款公司或担保公司申请

到担保公司或者贷款公司申请贷款会比直接去银行申请贷款容易很多,但相对费用会多一些。

今天去银行办抵押贷款 没通过怎么办 啊?

一、抵押贷款没通过怎么办?

抵押贷款没通过很正常,建议换一家银行试一试。抵押贷款没通过的原因可能是申请贷款人个人的征信问题,也可能是对于银行政策了解不清楚,盲目进行贷款。

二、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又称“抵押放款”。是指某些国家银行采用的一种贷款方式。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为贷款的担保,以保证贷款的到期偿还。抵押品一般为易于保存,不易损耗,容易变卖的物品,如有价证券、票据、股票、房地产等。贷款期满后,如果借款方猛李拦不按期偿还贷款,银行有权将抵押品拍卖,用拍卖所得款偿还贷款。拍卖款清偿贷款的余额归还借款人。如果拍卖款不足以清偿贷款,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三、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一种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枝胡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1、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是银行信贷资金所发放的自营贷款,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本市城镇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产权住房为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商业性贷款。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的住房公积金所发放的委托贷款,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城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以其所拥有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凡符合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同时缴存住房公积扰慧金,在办理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同时还可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借款人以所购本市城镇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可同时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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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房屋抵押贷款被拒怎么办

根据当前的情况知道,建行申请了房屋抵押贷款被拒,常见的解决办法有以下几种

方法一,换一家银行试试。现在各银行贷款条件有所不同,若借款人经过一家银行申请贷款被拒,可以换一家银行试试;

方法二,找贷款公司。若银行办贷款确实不行的话,可以找贷款公司贷款比较容易。找贷款公司贷款相对银行同时会更方便快捷;

方法三,将资料准备齐全以后,再回来申请贷款。若是银行资料未准备齐全而被建行拒绝贷款的话,借款人可以将资料准备齐全以后再申请贷款。

此外,不管借款人选择哪家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都要记得成功获贷后每月按时足额还款,否则,出现逾期会对个人信用记录造成严重的影响。

全款房抵押贷被拒绝了什么原因

全款房抵押贷被拒绝原因可能有:

一是贷款人资质有问题,如果贷款人名下的负债率超过50%,而且征信记录上有多次逾期情况,银行则认为贷款人属于高风险客户,所以拒绝贷款;

二是抵押的房子有问题,并不是所有的房子都可以用于申请抵押贷款,比如公益性用途的房子。

三还有可能是银行当前贷款额度不足,或者正处于年终结算等特殊时间,银行都会拒绝贷款申请的。每个银行对于贷款人的资质要求和细则规定都不一样

房产抵押贷款被拒绝原因是什么?

生活中,对于某些人群总有需要大额资金的时候,很多人都会选择房屋抵押贷款,其主要原因在于预期年化利率低、额度大,但并不是所有人都能申请成功,那房产抵押贷款被拒绝原因是什么?

主观原因:不具备个人申请条件

个人资质问题 如果你想申请房屋抵押贷款,那就需要有良好的个人资质。这需要你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同时还要有偿还贷款及本息的能力,还要有银行流水作为辅助材料。如果这其中有一项要求不能达到银行的标准,你都有被拒贷的可能,如银行征信一塌糊涂、无稳定收入等。

贷款用途是否合理 “您申请贷款用来做什么?”这是每个信贷员都会问的基本问题。因为银行要确保贷款有借有还、能收回来。如果贷款人将贷款用于高风险投资,银行一般是不会贷给你的。而且贷款的用途是银行追踪的一项任务,如果借款人将贷款用于禁止的贷款用途,银行就有权将贷款收回。

当前是否负债 如果你在申请房屋抵押贷款之前已经申请了其他贷款,并且现在还在还款中,新的还款金额如果超过你月收入的50%,也会被银行拒绝。因为超过了这个限度,银行就对你是否能按时按量还款产生了怀疑。

客观原因:抵押房产不合规定

不是所有的房子都能办房产抵押贷款的,如学校、幼儿园和医院等公益性用途房屋,未结清贷款的房子,没有房产证的小产权房,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房龄太久、面积过小的二手房,文物保护建筑,违章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无法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房子,权属有争议的房子,拆迁范围内的房子等均不能用来抵押贷款。

除此之外,不同的银行对各方面的规定也有所不同,因此,在申请房屋抵押贷款之前,除了看自己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还要关注银行的相关规定,这样才能提高房屋抵押贷款的通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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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贷款1个半月了还没下来,有什么解决办法

你好,如果是房产抵押贷款,抵押登记办理过了,出了他项权利证,银行就应该放款。你什么时候办理的抵押,如果都超过7个工作日了,就应该他项权利证出了,银行就必须放款。

具体的你要咨询银行经理,把事实弄清楚,为什么不放款,再投诉。资料齐全的话需要15到20个工作日左右可以拿到钱。如你长时间没有申请下来抵押贷款,可联系相关申请银行,咨询是什么原因导致申请延期。没问题的,银行贷款只要出了批贷函基本上就稳了,你房本都抵押了,后续的放款周期应该是半个月之内,如果半个月之内还没有到账,建议你直接建议银行客户经理问一下进度。这个时候就不要问中介了,直接问银行就行。

我在申请贷款房产抵押遇到的四大问题,有什么好的解决方法

一、抵押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

在抵押贷款的实践中,有的银行很注意抵押合同的内容但是忽视了抵押登记的具体要求,以致抵押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样。如银行与甲公司、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银行向甲公司发放贷款若干,由乙公司以其正在建设的两幢写字楼及其所附着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为该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为保证抵押确实有效,银行要求乙公司办理抵押登记,并将乙公司写字楼及附着土地的使用权一并抵押的事项在报纸上予以公告。但事后,银行从乙公司提供的登记文件看,乙公司只将写字楼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登记,而未将两幢写字楼办理抵押登记。此处发生了抵押登记与抵押合同的效力何者优先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以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或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登记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该案中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将乙公司在建的两幢写字楼及其所附着之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但在办理抵押登记中,两幢写字楼未被列入抵押登记的范围。那么合同中有约定而未被登记记载的抵押物是否生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确规定:“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鉴于此,合同项下的有关对在建的两幢写字楼的抵押,因未依法登记而不能产生效力,银行的合同项下拥有的抵押权存在一定问题。另外,从法理来看,土地使用权与其地上附着物应同时抵押。担保法第36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鉴于本案的情况,依法应将该在建写字楼及其所附之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而且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也表露了当事人愿将土地使用权和其在建工程一并抵押的真实意愿。同时,本案中的抵押合同的内容曾在当地日报上予以公告,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公告的作用。据此,银行可主张登记的抵押权的效力应及于其地上建筑物。但该主张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有待法院对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的认定。司法实践中,法院较为注重抵押登记的效力。

二、登记程序不规范

在房产抵押贷款中还有因登记程序不规范引发纠纷的情形。如有一家企业在于银行签订房产抵押合同时,将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厂房和实际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却一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银行。该抵押合同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经过了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买受的。房产登记机构没有慎重审查申请登记材料,在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仅凭抵押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就办理了抵押登记。该登记是在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时候办理的,该办法明确规定:以集体所有制企业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或地产权证》等文件。在房产登记部门存在疏漏——缺乏《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办理了抵押登记,此种登记的效力是否应该得到肯定?有人认为,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房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应当认定抵押登记有效,抵押合同也应该有效。也有的人认为,法院应该从登记程序不规范的角度审查抵押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从实践操作来看,这种登记程序上存在瑕疵的抵押手续能否得到法院的认可,存在一定的或然性,因为毕竟缺乏明确肯定其有效性的法律规定。倘若抵押登记无效,从而导致抵押合同无效,则必然导致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受损。

三、房产先出租后抵押

房产先出租后抵押,这是房产抵押贷款纠纷中时有发生的欺诈情形。房产所有人先串通第三者,通过合法的形式将房产租赁给第三者,租期较长(例如10年以上),租金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付清。然后,将房产抵押给银行取得贷款。该陷阱的迷惑性在于按常规的抵押物审查方法难于发现抵押物是否出租,法律意识不强的信贷员即使发现也未必能识别其中所蕴藏的风险,抵押登记机关对此项内容通常也不予审查。出租的房产用于抵押的风险性在于,当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而金融机构实现抵押权时,即使抵押权实现,金融机构在房产人与第三者约定的租期内也不能受偿分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明确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这意味着,抵押权实现后,抵押人(原房屋产权人)与第三者签订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无论是银行还是其他的受让人取得抵押房屋的产权,都不能自行与租赁人解除或变更合同,如果此时租金已经一次性付清或租金明显偏低的话,房产的价值肯定要大打折扣,其对银行贷款也就很难谈得上保障性。

四、以未结清建设工程款的房产抵押

以未结清建设工程款的房产抵押,或虽工程款已全付,但串通建筑公司出具未结清建设工程款的材料。对于该种欺诈情形,极为容易被贷款银行的业务人员所忽视。因为有抵押物变卖款项“优先受偿权”,人们通常认为房产抵押了就相当于进了保险柜,这一认识是相当危险的。因为拖欠工程款也对房屋变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且最关键的是,拖欠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要“优先”于抵押的“优先受偿权”。这正是未结清建设工程款的房产抵押风险之所在。《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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